车辆购置税不计入税金及附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所以,车辆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不单独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三点中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由此也可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也不包括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