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商会(ICC)在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500)第二条的规定: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人开出的、以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又称作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Paper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L/C)或履约信用证(PerformanceL/C)。
备用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备用信用证的独特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信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信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信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的应用建议
备用信用证缘其偿付性和操作上的国际化,削弱了国内银行对风险的警惕,易于为国际热资伺机流入所利用。利用这种方式操作,一方面能有效绕开外管当局的监管,减少审批成本,提高热资进入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能有效减少企业在银行结汇、售汇的汇兑损失。为了更好地利用备用信用证这一国际通用的结算方式为企业服务,同时有效做好外汇监管,建议:
1.加强对备用信用证的监测和管理。一是建立备用信用证贷款、履约、监测机制,将其纳入或有外债进行监测,关注履约率的变化趋势。二是对以备用信用证做担保,在国内中、外资银行进行贷款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性质对贷款金额(不考虑借款币种)进行分类审批与管理,尤其对外资企业贷款金额应严格控制在其自有资本一定的比例之内。三是严格控制企业临时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操作,对因特殊情况临时增资又予以结汇的,应严格审查增资协议及结汇后资金去向,防止热钱通过该种渠道进入境内。
2.国家应严格银行备用信用证项下贷款发放。银行在审查备用信用证项下贷款时,应首先审核企业的贸易真实性背景,同时对企业既往表现进行关注;其次在贷款发放后,应严密跟踪资金去向,确保贷款用途与贷款协议相符。第三,对与贷款用途不一致的投向,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杜绝贷款进入资本市场、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行业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控制的行业。第四,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通知企业落实还款资金,否则应要求企业按正常的外债借用程序向外汇局进行备案。
3.对企业其他违规操作国家应明令禁止,特别应对那些出口预收、进口延付和境外关联企业垫款等导致资金流入的应抓紧进行政策规范,同时对国内企业性质为外商***企业、又通过境外母公司担保在境内套取银行贷款的做法严密监测,对套取资金超过一定时限的全部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从而有效防范风险,保证国家和银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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