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五年后能否自然解除,得视具体情况而定: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是两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会延长一至三年。如此来看,五年之后应当是已经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出来了。
2.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般需要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届时人民法院才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而如果五年来失信被执行人一直都不曾履行义务,那自然也无法在五年后自动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出来,会继续保留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