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试行第三章第六节对大宗交易的规定,大宗交易交易规则如下:
1、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 11:30、13:00 至 15:30。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
2、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 1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并且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4、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