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种类是比较多的,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可根据保障范围划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从总体上讲,这些保险范围分类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个人的物质生活权利,也是为了社会稳定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在本书第二部分实务篇中,我们则是把人身保险分为九个种类来进行详细的介绍。此外,国家还通过法律、法规、法令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还可分为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通常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以及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养老保险或储蓄保险)。此外,年金保险也可视作生存保险的一种。①死亡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保险两种。其中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保险,它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此险往往保险期间不长,大都是保障被保险人短期内担任一项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临时工作,或短期内因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而影响投保人的利益。例如,一些游泳场所,为了游泳者的安全,防止溺水死亡,游泳场就要为其投保短期的死亡保险。此险如在保险期满前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费就不再返还,而且定期保险费也不包含储蓄因素,因而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身保险,投保人只需花费低廉保费就可得到较大的保险保障,因此深受欢迎。死亡保险中的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人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负责,而且最终必定要给付一笔保险金,因此,它的费率就高于定期保险。②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也就是仅在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时给付保险金,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所交保险费不退还,其实际保险费将充作所有生存到期满日为止的人的保险金。因此,生存者所得的保险金除本人所交的低廉保险费外,还包含死亡者已交而未偿还的保险费。一般生存保险大都与其他险种结合**,如生存保险可与年金保险结合成为现行的养老金保险,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结合成为两全保险。③年金保险。也可称作生存保险。所谓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凡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终身均能按期领取年金的为终身年金保险。仅以某一特定期间为限,并在此期间仍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领取年金的条件的为定期生存年金。这种年金不同于一般确定年金。后者年金给付期间不论生存与否均需给付年金,所以称之为确定年金;前者是以人的生存作为年金支付条件的,所以称之为不确定年金或几率年金。④两全保险。也称为养老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均可领取约定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欢迎的险种。它既保障了人们所担心的早期死亡的危险后果,也保障了老人们所担心的晚年生活。两全保险又叫“生死混合保险”或“储蓄保险”。两全保险中,储蓄因素远远超过危险保险费的因素,在设计保险新品种时,为了增加危险保障的比重,就有一种多倍保障养老保险,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可以10倍或多倍于满期生存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