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都需要保险,但是我们在投保保险的时候不能够盲目要依据个人的需求,每个人存在于社会上都会有与之相应的责任。医生的责任是治病救人,会计的责任是出纳算账,律师的责任是维护人们的权益等等等等。这些职业虽然说对人们社会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人无完人,当这些职位上的人们失职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呢?这时候,职业责任保险也许能帮你一把。
什么是职业责任保险,我们首先来通过它的定义来一起了解吧,它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了解过后它的含义之后,我们还需要了解它的特点有哪些,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特点
职业责任的特点在于:
靠前,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二,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
第三,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所谓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种承保方式实质上是使保险时间前置了,从而使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较其他责任保险的风险更大。
采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险人能够确切地把握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即使赔款数额在当年不能准确确定,至少可以使保险人了解全部索赔的情况,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较切合实际的估计。
同时,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各国保险人在经营实践中,又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该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它的优点在于,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终索赔的金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最后,我们还需要了解的相关知识就是从一些国家经营职业保险业务的惯例来看,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较多些,采用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要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