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对政策进行修订
我市于2015年实施的《广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以下简称《通知》),极大地减轻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负担。2019年,按照国家、省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广州市进行了机构改革,调整优化了机构和职能。鉴于《通知》的有效期未满,为延续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必要按规定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政策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对部分机构名称及职能进行相应的调整
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及《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对原《通知》中各机构名称予以修改。其中:将“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二)贯彻国家、省“放管服”工作精神,取消部分证明事项
党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广东省人民***关于公布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粤府〔2018〕125号)的目录中,也明确了取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证明事项,为严格贯彻国家、省的“放管服”工作精神,取消了**生育就医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身份证、婴儿出生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规定。
三、政策实施后,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此次修订政策,只是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对《通知》中的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及标准均维持不变,因此,不会对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