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赔条款几乎存在于所有的补偿性保险的条款中,免赔额可视为赔付的起始条件,当实际损失大于免赔额才赔。免赔有绝对免赔与相对免赔之分,前者只赔差额,后者不扣除,损失多少赔多少,以保险金额为限。
免赔条款并非我国首创,从世界保险市场来看,免赔额早已在财产和责任保险市场上广泛使用。在我国财产险中,也有许多险种都已实行了免赔额制度,例如船舶险、财产险、农业保险等。最初免赔额制度是在保单中规定一个较小的免赔额,目的是减少小额索赔的费用支出。在最近5~10年间,较大额的免赔规定也迅速地增加了。这是因为免赔额的存在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①减少小额索赔,减少理赔的次数和手续,降低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节省保险经营成本;②降低投保人的保费支出。由于保费的大小与赔付额是紧密相连的,承保人将要负担的平均赔付额减少,投保人要缴纳的保费自然随之降低;③免赔额的规定体现的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担风险的思想,所以能够增强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控制损失概率的增大,减少道德风险;④保险公司可以集中精力加强对重大事故的查勘理赔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提升保险公司的形象;⑤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现金流的稳定。
下面我们进一步来了解一下不同的免赔额有什么独到之处:
(1)相对免赔额,是指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损失额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照损失金额来赔偿。这是最简单的免赔额,其作用是减少小额索赔,降低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但是这种免赔额在实际的经营中可能会遇到困难,只要损失超过免赔额,保险人就要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而损失金额很容易人为地提高到超过免赔额的水平,避开免赔额的限制。因此,这种免赔额反而会增加道德风险。另外,它对保险公司的管控能力也提出了挑战。(2)绝对免赔额,是指当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损失额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赔偿损失额与免赔额之间的差额。与相对免赔额比较来看,这种免赔额能真正起到既降低经营成本,又减少道德风险的作用。当损失发生的时候,被保险人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样会促使被保险人尽力防范风险或者减少损失。
但是,在绝对免赔额中,将有一部分人——损失小于免赔额的人,其损失得不到赔偿;即使是损失超过免赔额的,也有一部分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是较少的。对于这部分小额赔偿既解决不了承担风险能力差的人的困难,对承担风险能力强的人又无足轻重。而且同样要花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精力,所以绝对免赔额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的特点。但是这个缺点可以通过设置多档次的绝对免赔额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