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乃至终身利益休戚相关。我区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通过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规范工伤认定处理程序、明确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提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等具体措施,有力地推动建立工伤保险的保护伞,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这是记者日前从自治区劳动厅获悉的。据悉,本《办法》是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
《办法》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而使工伤保险从目前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的人群。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二条重点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首次通过***规章的立法形式(而不是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义务,切实保障了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核准有标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与费率确定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针对当前部分用人单位的雇工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难以核定其工资总额的问题,《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职工人数×单位缴费费率。为使工伤保险费体现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其所属行业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挂钩,《办法》规定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7日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工伤认定申请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是否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一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办法》规定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又没有为职工**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这一规定既防止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时推诿扯皮,也方便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就近申请。二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的处理时限。《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这比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时限(15个工作日)大为缩短,有效地督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工伤认定申请,防止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三是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建筑行业农民工有保障《办法》着眼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一是适应当前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趋势,规定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二是针对当前建筑等行业存在的非法层层发包,其招用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防止其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推卸责任,扯皮推诿。三是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缴费义务。一次性补助标准提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则授权由统筹地区的人民***自行规定。随着我区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承受能力逐步增强,《办法》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从原来的48个月提高到了54个月,体现了对工亡职工遗属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