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无形的特殊商品,确切地讲,保险是一种合同约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即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其实质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确定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保险法》第九条靠前款对保险合同下的法律定义是: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保护合法当事人正常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与应当享有的权利。一旦保单签约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将受到法律保障,不得随意更改。双方必须一诺千金,如约履行。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管您把***寿险视为家庭******的一种方式,还是作为转移、化解风险的一种手段,都要认真对待。因为它不像其它商品一次性***十元、百元甚至上千元,不喜欢可卖、可换,也可束之高阁或弃之重新购买。
***寿险则复杂得多,至少有两点要清楚:一是很多险种一经签约,不可随意退保;二是即使有些险种可以退保,但投保人要“损失”一些钱。所以当你准备投保时,必须做到:首先,确定保险人合法身分,避免上当受骗。当有人叩门拜访或推销保险时,您有权要求其出示印有保险公司标志的有关证件或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证件。其次,熟知保险责任,切莫盲目投保。目前,寿险市场上的险种层出不穷,对于寻常百姓来讲,面对林林总总的保险品种犹如雾里看花,甚至有些人就是反复读过几遍保险条款也不知所云。因此,您在投保前一定要请业务员认真、详细地为您讲解保险条款的特点及保险责任,并做到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特别是免除规定完全了解。
每个险种的适应对象以及保险责任与保障水平都是有区别的,每个险种的保额限定与险种保费水平以及给付金额水平亦不尽相同。因此,当你想投保时,务必搞清楚,选择您认为最为适宜的险种进行投保,以免投保后又觉不“合身”,再找业务员**退保,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苦恼。与此同时,您还要对所购买的险种的除外责任,以及出险后怎样索赔等事项一一了解清楚,避免某些素质不高的营销员在介绍条款规定时避重就轻,有意渲染对投保人有利的保险责任规定,而对于投保人需注意的有关特殊约定轻描淡写或干脆不说。一旦发生不测,索赔时或与原投保时想象的不一样,或属除外责任遭拒赔,从而产生误解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保险***。
然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免自食苦果。保险合同要以当事人双方诚实信用为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单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填写,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应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