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时,更要注意保险术语的含义,以免一时失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介绍一下保险合同中常用的术语供您参考。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
7.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
8.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9.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10.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11.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12.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13.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14.缴费期:又称供款期,即在寿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期间,按缴费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性缴旨(趸缴),年缴等不同方式。
15.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16.核保:指寿险公司对保险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17.保险费自动垫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就被称为保险费自动垫交。
18.减额交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
19.保单借款: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本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0.可转换权益: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于该保单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该保单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而无需核保,但新保单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保单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并将按原保单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保单的费率计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