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保险人承保可保标的的比例,余下部分由投保人自保的一种保险分摊方式。采取共同保险的目的是对于建筑物等价值比较高的标的实行差别费率,凡是保险人承保比例高的标的的费率可以略低于承保比例低的标的的费率标准,以体现公平负担保险费的原则。采取这种承保方式的原因是由于保险标的的损失主要是部分损失,如果投保人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过高,则发生损失的机会相对较高。如果不考虑承保标的的比例,采取统一的费率标准,则对于足额保险的投保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投保人在投保价值比较大的标的的时候,可以与保险人商定共同保险的比例,如果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只要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达到共同保险规定的比例,则被保险人的损失就可以获得足额赔偿。共同保险业务理赔的计算公式如下:赔款=损失额X保险金额/(保险价值X共同保险比例)例:保险金额80万元,共同保险比例为80%,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损失额为50万元。在不考虑共同保险比例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的赔款为:赔款二50万损失金额X保障程度(80万保险金额/100万保险价值)=40万元在共同保险方式下,保险人应承担的赔款为:赔款=50万损失金额X80万保险金额/(100万保险价值X80%共同保险比例)=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