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业机构、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信托业机构、基金业机构等。
首先,证券业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它们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最为活跃的角色。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利用自有资金和受托的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
其次,银行业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大众存款的机构。为了获取投资收益,银行会将持有的货币资金用于投资证券。
第三,保险业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也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向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第四,信托业机构主要由信托投资公司组成。这些公司按照与受托客户的合约开展证券投资操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受托人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五,基金业机构主要指基金公司。它们通过发行各类基金来筹资,并将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中,由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操作,以获取投资收益。
此外,还有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主权基金等特殊类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QFII是在市场所在国家的审批监管下,通过将一定的外汇转换为当地货币,用专门账户进行证券投资。而主权财富基金是国家持有的公共财富,由主权国家建立专门的投资机构,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或财政盈余用于长期的市场投资。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机构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它们也常常参与证券投资,以满足自身的业务需求。
另一方面,***机构也是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包括各级***和中央银行。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当划拨的资金出现盈余时,各级***会通过购买国债或其他金融债来进行证券投资,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稳定经济的目标。同时,中央银行通过在证券市场中买卖证券来控制基础货币的规模,以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此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是为了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及增值职责,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然而,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存在一定的操作限制,以确保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