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亲兄弟,明算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凡是涉及“钱”的问题,人们一般总是亲历亲办的,即使是亲戚朋友,也不互相**。在保险活动中也是如此,如保险赔款,只有有受领权的人才能领取,其他任何人无权索领;有受领权的人通常也不委托他人**。但大干世界,无奇不有,如果出现了保险赔款被代领的情况可以吗?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8月,A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一辆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同年12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决定赔付保险金2.1万元并通知了A公司。A公司出具证明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个体挂靠车驾驶员B某。2002年1月,B某之弟持13某身份证及A公司的证明等相关单证材料,在未告知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领走了全部保险金。事后,A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保险公司以赔款已支付而予以拒绝。2002年2月,A公司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原告A公司认为,投保车辆是挂靠在A公司的个体车辆,因此单位出具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给B某,是合情合理的,但B某最终没有得到这笔赔款。B某虽然委托其弟代为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索赔,但没有授权委托其领取赔款。其弟虽持有B某的身份证和有关材料,却没有书面委托书,不能证明其弟就有权代表B某去领取赔款。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靠前,B某之弟持有A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款的证明,又有B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等材料,因此有权领取保险赔款:第二,13某委托其弟处理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及保险索赔等事项,并没有书面委托书,而单挑出领取赔款这一环节来以没有书面委托书而否认其委托行为,于情理不合。第三,其弟与B某系亲兄弟,故请法院调查他俩有无合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表见代理案件,A公司委托B某领取保险赔款,有委托书;而其弟代替B某领取赔款却没有委托手续,虽然其弟手中持有B某的身份证等材料,但不能证明其委托关系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将赔款付给没有代理权的人,其工作是有瑕疵的,应承担赔款被冒领的责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1万元,案件审理费由A公司自愿负担。
因同一事故支付了两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当然不会吃这个哑巴亏,于是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向B某之弟提***讼,后在法院的主持下,B某之弟同意还款给保险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三、点评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最后结果也令各方满意,但过程却是复杂的,因为其中穿插了一个案中案。本案向人们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如何提高各方当事人的诚信度;二是表见代理如何进一步健全手续;三是保险人如何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止工作中的瑕疵;四是对蓄意不当得利如何加重处罚。诸如此类,值得引起有关各方的重视。
四、启示
1.对被保险人来说,领取赔款至关个人经济利益,一般不要委托他人**;如非委托不可,应提供必要的资料特别是书面委托书等。2.对保险人来说,(1)以单位名义投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其赔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管是对单位还是对个人,没有例外。(2)财会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规定程序支付赔款,在支付现金时一定要格外细心,认真核对领款人的身份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其证件是否齐全,特别是对他人代领赔款的尤其要留神,仔细核对领款人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证明和身份证等,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否则,稍一疏忽,就会被人钻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