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每月按照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扣款基数为职工计入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账户的金额是否每个月要合并计入职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税办法为: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一、关于单位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为员工个人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由支付人扣缴个人所得税。2、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职工扣款和企业补充的部分,每年总额在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制度,职工扣款和企业支付部分按以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