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费。
(一)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缴费年度。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统一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6.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生育保险费0.5%),在职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停产半年以上,停发工资两个月以上)的各类人员,可参加住院单建统筹(不设立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征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4%、生育保险0.5%),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也可采取多渠道筹资,原则上职工个人不用缴费。参加单建统筹的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和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统帐结合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参加单建统筹(不设立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4%,只享受住院和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农民工可选择只参加单建统筹(不设立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3.5%征缴。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当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不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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