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要求的倒闭缘故包含两种状况:借款人无法偿还过期负债,而且财产无法偿还所有负债;借款人无法偿还过期负债,而且显著缺少偿还工作能力。以上就是破产原因的相关内容。
破产法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可以保证债权人之间将债务人的剩余财产进行公平分配,这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通过破产程序的被动应用实现的破产法的实施,当然会带来其他积极效应,比如促进企业扭亏为盈,改善经营状况等。但这些积极效应自然是由上述首要价值的实现衍生出来的。因此尝试将破产程序的主要使用价值拟定为专业对企业亏损尤其是营业性亏本的公司的依法取缔对策,则不但因公司法使用价值的移位难以实现目的,而且会忽视在非亏损性原因所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场合运用破产法的必要性,背离破产程序的本来宗旨。对倒闭缘故法律要求之宽严,不但危害到对债务人和借款人权益之均衡及维护幅度之大小,并且直接影响到公司破产率的多少,从而危害到失业率的是多少,还有可能危害到社会发展社会秩序,故世界各国法律均给予充足高度重视。本文主要写的是破产原因的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