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2、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3、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4、各家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对《支付结算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支付结算的广义含义指的是一种依照法律遵守规定的结算行为,它包括了银行转账结算以及现金结算两种概念。支付结算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狭义的定义是指个人或单位法人在社会经济自由交易的活动中使用现金结算、银行卡结算、票据结算等结算方式是对货币给付进行资产资金清算的行为。资金结算的主要作用就是实现资金在社会自由交易中从一方个体到另一方个体的转移。支付结算也是一种法律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一个中介机构,支付结算体系包括了支付系统、支付工具、支付组织等等相关的法规制度。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三种:
1、传统支付:传统支付包括了现金支付、票据交换等方式;
2、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包括了电子汇兑、电子联行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等方式;
3、网络支付:网络支付包括了电子支付钱包、支付***、电子货币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