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全国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等;
2、房地产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建造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管理和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4、税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5、加计扣除:指在上述四项扣除项目之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的金额,其比例由省级人民***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
土地增值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增值额缴纳的一种税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预征方式,即按照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缴纳税款;另一种是清算方式,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结束或转让时,按照实际的增值额计算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指在没有确定房屋项目增值税率的时候,采取的预先征收的方法,一般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纳税人在项目全都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因为涉及成本确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能够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本文主要写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什么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