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职工到公积金缴存中心或单位申领并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单位核实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存款银行**提取审核手续;
4、审核通过后,批准提取,并通知申请人结果。员工持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最后到银行**提取手续。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政策,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12%。如因经济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延期缴纳,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1、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
2、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含)以内。所购住房需要为已**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成套住房;
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为公积金中心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转贷人应为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原商贷借款人,所购房屋已**《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金额和剩余年限;
4、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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