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借方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材料/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方是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出口货物:借方是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方是主营业务收入,结转成本分录,借方是主营业务成本,贷方是库存商品;
3、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账务处理:借方是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主营业务成本(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贷方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收到出口退税款:借方是银行存款,贷方是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出口退税一般都会采用“先征后退”的原则,就是说收购货物出口或者委托其他的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的货物,一律要先遵守增值税暂行条例里面所指定的征税率来进行征税,接着再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方面的相关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指定的退税率再来进行审批退税。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中国的商品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也可以用来退税;生产类型的公司在将本公司的产品出口到国外时,可以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1、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够6万人民币,但平常预缴税款过个人所得税的。假如说用户当初收益变化很大,例如其中某一月份,收益是1万人民币,因此在当月缴纳了税,但年收入不够6万人民币,那么前边交的税就可以申请退回来;
2、符合专项附加扣减要求,但预缴税款时没有及时或者没有申请扣减的。主要是这六种状况: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合乎这六种状况但并没有申请在平常享有减免税的,可以**退税;
3、年底收益较低的就业人员和离休人员,以及就业中途无收益人员;
4、没有就职受聘企业,仅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稿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需要通过年度汇缴**抵扣的;
5、获取的劳务报酬所得、稿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过全年综合所得年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有或未全额享有综合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如伤残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特惠等;
7、有符合要求的慈善公益工作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扣减的。
本文主要写的是出口退税账务处理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