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康得新股票最新消息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康得新因造假,被即将强行退市你怎么看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抓得太晚了!(下图为康得新老板钟玉)
康得新这样的公司,也是刷新了A股造假的下限。公司声称自己账上有150亿元现金,却连债券的利息都还不起。声称自己在北京银行122亿元存款,却被银行反馈说一分钱都没有。这可是上百亿的钱啊,一张一张头尾相接,就是190万公里(6.4万元就是1公里)——到月球(48万公里)都够2个来回了,绕地球赤道足够50圈了!
这样的天量资金,说没有就没有了!谁敢信?其他人都是眼瞎了吗?公司的董事会是干吗的?内控是干吗的?高管是干嘛的?财务总监又是干嘛的?每年的审计报告,这些审计师又是干嘛的?银行又是干嘛的?
说到银行,北京银行在康得新的造假事件上其实也是有责任的,因为这122亿元肯定是被康得新老板钟玉给划走的。为什么他划走了资金,银行账上显示还有122亿元存款?那是因为北京银行为康得新开通了一个集团子母账户——子公司的资金,都会归集到集团账户上,而账面上却并不反映被划走,所以这就是外界一直看到康得新账户有100多亿元巨款,但实则早就被划走了。如果是一个普通储户,银行没注意到就算了,这么大金额的资金划出,北京银行不应该及时向康得新公司方面报告吗?
钟玉把这些钱拿到哪些地方去了?大概率是拿去做碳纤维及复合材料项目这两个大项目了,其累计总***已经超过80亿元。这两个项目***巨大,但却是个无底洞,消耗了大量资金。
长期以来,康得新都是作为白马股的形象示人,增长稳健,利润表很好看,但谁曾想这居然都是做出来的假账。从最高的944亿元市值,到现在的137亿元,康得新堪称财富绞***机。而这样的绞***,还在继续,因为其仍在“一”字跌停。
下图为康得新的营业利润,是不是漂亮得让人爱不释手?
别说普通股民别骗了,就连专业机构,也是上了康得新的当了。孔方兄翻了一下,分析师们当年的画风是这样的:“中国3M”“领军企业”“领先的平台”“材料龙头”等等。所以,小散户被骗了,那也真是不怪他们水平不高,真的是运气不好。
关注孔方财经,让你靠前时间了解热点财经事件背后的经济原理康德新坚决不能退市,因为退市对小散们是伤害,最好的惩罚是对造假者及后台予以重罚重判才是市场更要看的到的,因为小散们根本没错,花了钱买股票是***呀,再说近来**们和媒体多次喊话可以买股票了,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极有***价值的等等,等等,反之退市了这些**和媒体的公信力何在?要不就是给予赔偿而且是三至十倍的价格赔钱!还以市场的公正公平公正原则!
很遗憾,上次看衰康得新,这个股票竟然起死回生,4元向上几乎翻番,但是个人认为最终还是需要回归真相的。由于并非执法者,我们对于有限信息进行罗列,下方部分判断,的确是我个人的主观看法。
银行存款造假很难审计吗?
银行存款造假成功,必须银行、上市公司和CPA其中两方联合,这在审计领域相当明确。因为银行存款是函证项目,122亿存款你不可能不去函证。一般情况下,银行没有必要说谎。当然,也有部分企业月底集中资金临时顶一下,但是,CPA审计还是会在时点上错开进行审计,毕竟这是一个主要账户,如果CPA流程没做好,出事要背锅的。当然也可以CPA和上市公司一起造假。在这个三角中,上市公司、cpa和银行,必须要有两方联合。否则这个太困难了。
康得新的问题质疑在哪?
银行说余额0,联动账户归集122亿。这个意思就是说,这笔钱如今不是上市公司的,而是存放在非上市的康得新上市公司母公司——康得新***旗下其他的公司。当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我们只能笼统的说问题:大约是说康得新实际控制人通过联动账户占用了122亿。也许有人认为,这笔钱仅仅是存放在其他子公司的账户,也许要用的时候会集中到上市公司即可。但这个意义完全不同,在上市公司账户的,才能算上市公司的钱,在子公司,如果冻结,如果被强制执行,如果被使用?所以,康得新如今的质疑,是资金占用。(罪过执法者说了算,我们只说如今表现体现的问题)
后果是否严重?
简单的说,如果,我们说如果,这个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那么是非常严重的。这属于重大信披违规,可能被退市,同时如果***做出了《处罚决定书》,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向实际控制人追讨损失(实际控制人有没有这个钱赔偿,这是另一个问题)。由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很好的做到资产隔离,有可能还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CPA和银行,则要看以前年度,他们有没有共谋掩盖问题(有连带责任,但是基于他们最终曝光了问题,责任可能会减轻)。
我怎么看这个问题?
个人认为,信披真实可靠,是一个市场建立信心基本的途径。否则大家都是炒短。因为大家会认为这家公司一定没有长期的价值,总会出问题。所以长期***者是傻瓜。但后续***人赔偿必须要提高效率。要知道现阶段***人诉讼必须依赖***的认定。如果有《处罚决定书》小股东才可以***,那么***需要尽快的认定事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