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刚创立不久的公司,认缴500万无实缴。我作为合伙人加入,交5万,有1%的股份,有分红权,合理么?
网友
2024-11-16 11:45:02
估计你是以个人,即自然人的名义出售给公司的货物吧,而不是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售货物。一、如果出售的是你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比如瓜果粮食蛋肉以及流通环节的蔬菜等,这个是不征增值税的。个税应该也不会缴纳。二、如果是购买的再出售(一)如果每次低于500元这个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个人应该给公司开个收据,载明金额、物品或用途、收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编码,就可以了。(二)如果每次高于500元自然人是按次纳税的,增值税的起征点是500元,如果超过起征点的,就需要照章纳税了。这个时候需要提供**给购买方。由于自己不能***,只能代开。目前有税务局和邮政局两个地方可以代开。三、超过500元****是要交税的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看了你的描述,试着分析回答。你作为股东,在工商登记从你描述推测该公司已经成立,注册资本500万,没有认缴。在此情况下,成为工商登记的股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你受让原股东转让1%的股权你把5万元给转让你股权的股东,你在公司章程记***东名册,并在工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登记后系统显示你成为1%股权的股东。(一)如果该股东收钱后,款项以你的名义和***款的用途投入公司,此时你完成实缴。(二)如果该股东收钱后,款项没进入公司或没以你名义进入公司,虽然你付出款项,但实际并没有实缴。如果公司有500万元的债务,公司也没有其他资产,你仍然是要承担5万元的债务的。承担完后,你再问接受你款项的股东要。这个是有些风险的和可能的麻烦的,这个要注意。二、公司增资到505万,你拥有0.99%的股权你***公司5万,公司增资到505万,你完成实缴,在工商系统进行登记,你的股权比例为0.99%。三、关于分红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实缴的比例分红,全体约定不按实缴比例分红的除外。如果按实缴比例分红,对你是合理的;如果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实缴比例分红,在其他人未实缴的情况下,对你是不合理的。你作为股东,未在工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你是隐名***人,你的股权由显名股东代持。关于隐名***人,是不受公司法的保护的,只受合同法等民法的保护。主要看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双方。至于分红,同样也不受公司法的保护。分红给显名股东后,然后根据你与显名股东的协议确定。作为一个新公司,你要根据盈利模式、管理层、市场等各方面综合评估该公司的未来发展状况,如果觉得未来可期,哪种方式都是可以值得尝试,当然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前提下则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