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说孩子是夫妻感情的纽带,一个家庭会因为有了孩子而变得更圆满,可是生活中会有一些夫妻因为自身原因无法生育小孩,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就会想办法收养孩子,可是关于怎样收养小孩,程序是怎样的可能又不太清楚,下面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一、如何收养小孩
在我国,想要合法的收养孩子,需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经过相关的部门**收养登记等手续后,收养关系才能成功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一定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收养人的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其他的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条规定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对被收养人的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的程序
收养关系的成立,最后一步是需要相关的机关对收养进行登记和**收养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状况,**收养的机关有两种:一是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收养的主要机构。二是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收养登记。
**收养证,当事人需要到收养机关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等。
上文就是关于收养小孩的一些介绍,因此想要收养小孩的话,一定要经过合法的手续,严格按照收养的具体程序来进行,只有这样的收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关于收养小孩还有想要了解的问题,可以到我们的网站来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