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逃税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靠前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认定标准
1、认定逃税罪,要注意准确认定其客观方面,即逃税行为的认定。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欺骗、隐瞒更加复杂。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纳税登记,或者已经**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2、认定逃税罪,需要注意逃税罪的初犯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所有应纳的税款。
(2)、缴纳一定的滞纳金。
(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修正案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逃税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对罪名的认定标准以及量刑标准,偷税逃税属于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了逃税罪,即使补交了税款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量刑标准根据逃税的金额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