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急功近利,占有财富的欲望恶性膨胀,当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满足其欲望时,**这种冒险手段就成为他们通向发财之路的阶梯,为了能获得更多不义之财,有些人甚至开设赌场,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而在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下,自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刑法》将“开设赌场罪”从**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者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投注,以供他人**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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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责任也是比较严重的,关键是还会并处罚金,关于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但是生活中有些人为娱乐,在自己家中或者提供其他场所进行**,但是并没有营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网站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