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当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这是由各方自行约定的一个时间,比如债务人向债权人保证自己在多长的时间之内偿还完全部的款数,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约定保证期间其实也保障了保证人的一些权力,因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提出诉讼的话,等于保证人就可以免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是这就导致很多人担心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了。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怎样的?
1、规范的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
规范的性质不同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
2、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二、何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诉讼中的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再者来说,保证期间的这个具体的时间可以有各方自己商量着决定,而法律上的诉讼时效这是统一规定的,不会因为任何人发生改变。还有就是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两者所产生的具体的法律效率都有很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