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代表着合同一方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待定的合同一般是不发生法律的效益,只有等待定的情形消失了之后那么才可以进行恢复双方的权利,所以,订立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才能保障到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