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相较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比较常见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处理民事***的方式很多,无论是协商、调解还是对方同意履行相关义务,都能中断诉讼时效,但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