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废水处理
1、施工场地修建截排水沟、沉沙池。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并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排水达标。
2、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保护开挖邻近建筑物和边坡的稳定。施工机械、车辆定时集中清洗。清洗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再向外排放。
3、经处理后排出的施工废水不得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污水排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发现排放污水超标,或排污造成水域功能受到实质性影响,立即采取必要治理措施进行纠正处理。
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皂素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二)生活污水处理
生活污水先经化粪池发酵***菌后,按规定集中处理或由专用管道输送到无危害水域。化粪池的有效容积满足生活污水停留一天以上,并定期清理,以保证处理效果。
(三)废弃物处理
1、施工弃渣和固体废弃物以国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和合同文件要求送至指定弃渣场。
2、做好弃渣场的综合治理,按照设计要求采取工程保护措施,避免边坡失稳和弃渣流失。
3、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垃圾贮存设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将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场,按要求进行覆土填埋。
4、遇有含铅、铬、砷、汞、氰、硫、铜、病原体等有害成份的废渣,经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在环保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处理。
5、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或掩埋、焚烧处理。
6、完善渣场地表截排水规划措施,确保开挖和渣场边坡稳定。
(四)噪声控制措施
1、加强交通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车辆噪声污染对敏感区影响。
2、调整施工时段:晚间控制高噪声机械的设备运行、作业,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实行轮班制,控制工作时间;并为相应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配发噪声防护用品。
3、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尽量选用有消声装置的机械,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降低施工噪声,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中规定的标准。
4、进入生活营地和其它非施工作业区的车辆,不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尽量减少鸣笛次数,最好以灯光代替喇叭;广播宣传、音响设备合理安排时间,不影响公众办公、学习和休息。
(五)大气污染防治
1、机械车辆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和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保证进气、排气系统畅通。
2、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使用0柴油和无铅汽油等优质燃料,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3、热拌沥青混凝土路面铺完后待自然冷却至50℃,方可开放交通。
4、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防止运输车辆将石渣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区场地上,安排专人及时进行清扫。场内施工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并经常检查、维护及保养。晴天洒水除尘,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4次,施工现场不少于2次。
5、不在施工区内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因工作需要时,报请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治措施,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实施。
6、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车,车厢两侧和尾部配备挡板,控制物料的堆高不超过挡板,并用干净的雨布覆盖。
7、在现场安装冲洗车轮设施并冲洗工地的车辆,确保工地的车辆不将泥土、碎屑及粉尘等类似物体带到公共道路路面及施工场地上,在冲洗设施和公共道路之间设置一段过渡的硬地路面。
(六)水土保持措施
1、做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2、进行土方明挖和临时道路施工时,根据地形、地质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3、不得因堆料、运输或临时建筑而占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土地,如情况特殊,需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施工作业时表面土壤妥善保存,临时施工完成后,恢复原来地表面貌或覆土。
4、施工活动中严格按合同要求采取设置截排水沟和完善排水系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它环境资源,造成水土流失;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防止运输的物料进入场区道路,并安排专人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