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1、民法典视角
合同无效情形,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依据 《民法典》靠前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体的情形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使得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一方非法转移企业资产;一方有未明确告知债务;原企业存在股权***;代持人私自转让等等。
二、增资
增资是一种股市用语,是一种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上市公司为业务需求经常会**增资(有偿配股)或资本公积新增资(无偿配股)。增资一般可以通过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国家为了体现重视知识产权,鼓励规范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对企业进行******,2006年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通过非货币财产的方式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不但可以展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而且可以将知识产权真正运作到资本中,将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注册资本较小的劣势转化为优势,起到树立和展示企业实力的作用。
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增资要如何处理
1、合同解除恢复原状
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交还股权和对价资金,如有损毁应尽力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的对价补偿。
2、增资如何处理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又无效过程中的增资,增资作为依附原有股权的产物应当作为股权孳息处理,如果受转让方对增资有明显的贡献,应当酌情给予受转让方相应酬劳或者分成。
综上所述,对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增资的处理应当分两部分进行,靠前部分即恢复股权转让前的原状,保障双方基本利益不受损害,但一方有明显恶意应另行处理;另一部分即对增资产生的收益的处理,可依据股权转让后受转让方是否对该收益有明显贡献来决定是否分配部分给受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