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院、仲裁庭根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二、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上诉几次?
对于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往往需要我们去执行,如果我们对于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不认可的话,是可以提出上诉的,一般可以上诉一次,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即对靠前次审判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一次,二审裁定结果为最终结果,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和受理 ***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状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性,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不认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但只能上诉一次,因为我国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应该在二审立案之日的三个月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