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转移的程序有哪些?
首先要提出申请,而后经审查后, 由受理法院决定是否转管辖权,最后进行交接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靠前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靠前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靠前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转移管辖权的情况
(一)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靠前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靠前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靠前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但由于这种做法实质上降低了审级,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为例外,用于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严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将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批准。
对于转移管辖权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符合转移管辖权的相关条件,只要在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会同意进行管辖权转移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管辖权的情况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的,那么是不可以进行管辖权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