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探亲假多少天结束?
一、关于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规定
根据粤人薪[1996]19号文、劳人薪[1997]115号、省委办公厅[1991]12号、“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符合靠前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凡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干休假待遇。
3、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休年假五天。满五年未满十年,每年可休假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每年可休假十天,年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4、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5天,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
二、劳动保护与假期待遇
(一)关于职工的探亲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三、职工事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
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为7至14天。
四、探亲假期间工资不得扣发
1998年4月,孙某因其探亲假期间,被某建筑公司扣发工资,并没有报销探亲的往返路费,而申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补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并报销探亲路费。
经查,1995年,孙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至上海某建筑公司任技术员,1997年春节,某建筑公司为振兴企业生产经营,成立了科技攻关小组,孙某也是科技小组成员之一。由于科技攻关未获成功,厂方未给他探亲假。1998年春节前,攻关小组攻关成功,孙某向公司提出回云南探望父母,公司只批准其20天的假期。孙某到家后,因其父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厂方请求补休上一年20天的探亲假。前后只用45天,路途时间4天。某建筑公司对批准孙某探亲的20天假按事假扣发了当月工资,另25天作为超假按高于工资2倍的标准扣发了工资,同时不报销其往返路费。
仲裁庭认为,国务院于1981年3月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
所谓的探亲假也是国务院对劳动者的及其家庭的高度体恤,当配偶双方不生活在一起时,当与父母常年不生活在一起时,都可以向单位申请探亲假,回家巩固家庭关系,以幸福满足的高质量心情与状态投入到工作与社会生活中是更有效益的。我们可以看到,探亲假最长已经可以申请休至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