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1、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但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执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3、直接强制。在采取代执行或执行罚没有达到目的,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运用间接强制执行的法,有执行权的机关也可依法对法定义务人实施直接强制执行,通过使用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之最有效的办法,也是行政行为中最严厉的手段,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冲击。因此,在使用直接强制时必须慎重,严格的按规定的条件执行:(1)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
(2)必须是在用尽其他间接强制执行手段之后才能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3)必须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案件和程序作作明确的规定。
(4)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为限,不能扩大,不能给义务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其超过应承担义务的范围。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怎样的?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行政强制执行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强制的方式,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所进行的一种当然了,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来说的话,必须要有一定条件才能够进行执行,具体的执行方式是包括三种,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