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债权法相关内容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如何一定条件,否则可能是无权处分。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呢?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又是什么?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延伸补充: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是什么
但也有人主张,由于撤销权之行使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达到保全债权人债权的最终结果。因此,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笔者认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利,只有主张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主张的范围为限,而不是以所有债权为限。但是某一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起撤销权之诉,当然所有债权人也可以就全部债权共同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