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作为未成年或行为有障碍的看护着和抚养者,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和较为全面的责任和义务。监护人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小编就监护人确定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这一类监护人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以下程序与方式确定监护人。
一、《民法通则》第二节 监 护
1.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靠前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靠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被监护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较为密切关系的人员作为这类人员的监护人。如上述人员无法进行监护的,还可有精神病院、街道委员会或村委会进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不能是这类人流离失所,没有人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