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规定如何量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四、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者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更大,所以,刑法在**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最高院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规定如何量刑,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具体的量刑标准是: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