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0款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银行卡是可以直接在ATM机上取款、存款或转账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明确银行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加强银行卡业务监督管理的比较详细的法规。
银行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是否允许透支分类,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主要形式,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额度内进行透支。借记卡则不具备透支功能。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所谓的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1C)卡。芯片(1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此外,还有联名/认同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