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会造成秩序混乱、交通堵塞、财产损失和社会秩序不稳定等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客观要件为实施了聚众扰乱了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被损坏,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
(2)在聚众闹事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殴打治安管理人员的;
(3)设置路障、堵塞或破坏交通秩序,致使车辆严重受阻,造成交通瘫痪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高量刑不会超过七年,具体量刑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节而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般是聚众扰乱车站、码头等有关的公共场所秩序,并且阻碍了国家工作机关执行相关的公务,同时一般是处罚主要参与人员。
聚众扰乱秩序罪需要盲阻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也就是说其量刑不能够超过三年。同时犯罪人有后悔的表现。如果属于特定对象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进行缓刑的。对于未成年人、孕妇、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