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
二、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因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贷合同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一是贷款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的履行行为,二是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履行行为。而这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受货币一方”,支付贷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而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款人。
实践中,因为借款而产生***的情况也是蛮多的,此时解决这类***比较好的方式就是诉讼,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就要先了解清楚,自己应该去哪里***。毕竟不同的法院可能对借款***案件的管辖权不同,如果***的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自然也就无法受理案件。
三、民间借贷要注意些什么
1、民间借贷需分借给什么人。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走私、买卖**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借多少,忌超能力举债。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民间借贷期限多长,忌失去控制。要认真权衡收益与风险。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