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无需**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上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需要**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一)上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上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上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3、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上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上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上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4、**时间
纳税人**上年度汇算的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年度汇算。
5、**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方式:
(一)自行**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的,纳税人应在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上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个人所得税退税补税都要根据纳税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分析,如果本人年度需要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话,也就不需要**年度汇算了,但只要有多交个人所得税的,低于400元税务机关也会依法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