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
(一)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
二、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一)聚众**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二)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
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要注意的是,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而犯此罪在情节严重的时候,那就是在3-10年***之间进行处罚了。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