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或者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只要核查属实,就会针对存在家暴情况的当事人给予保护。
那么,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哪些条件呢?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一、对于受害者因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
家庭暴力的伤害或者目前没有遭受家庭暴力但预期很可能会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
若受害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代其申请人身保护令。
二、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的审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针对当事人申请的人身保护令法院会展开实质性的调查,即对受害者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极有可能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需具有真实性。
主体的审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家庭关系应该成立。
1、监护关系,法律上要求的监护关系存在或者是正当监护人不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力的。
2、抚养关系,因为一些原因,家庭的孩子可能只是仅仅存在抚养关系而不具有学园关系。
3、寄养关系,针对一些孤儿或者流浪儿童的容身场所,应该保护孩子不受到侵害。
4、同居关系,即双方已经构成了同居关系的。
以上四种情况都满足主体要求,符合申请人身份要求。
三、家暴事实调查。
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后,该申请人身份确符合要求的,法院会继续调查受害者所述的家暴现象是否属实,如果确实存在该现象,则符合申请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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