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与私募基金的区别是怎样的
1.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普遍高于私募基金,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行业较为规范,且信托公司本身注册资本雄厚决定的。当然,信托近年来也有个别延期和“踩雷”事件,也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就出现资金亏损的概率而言,信托产品的概率是远远低于私募基金的。
2.在***渠道方面。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标的。而信托产品的***范围也相当广,既可以***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实业,两者***范围限制区别不大。但信托***实业的居多,***金融的多为通道类产品;而私募基本站资股票股权之类的证券***基金为大多数。
3.在流动性方面。信托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而私募基金经常有封闭期和赎回费的设定,导致转让折价高,流动性也较差。
4.门槛性。信托类的门槛很高,一般都是100万起步,并且不能大范围公开宣传,只能特定的小范围宣传和推介;“7.15新规”出台后,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但就市场实际情况而言,由于信托有大小额配比限制,100多功能买到的信托产品已经越来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托产品多为固定收益,收益区间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随标的不同,收益构成也不同,浮动收益较多,不能统一比较。总体上来说,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者需要谨慎对待每个项目。
二、信托***的优势有哪些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
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受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不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这种***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银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
2.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人们的合法财产一旦经过法定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关系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务人权利。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3.信托财产的多元化
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现金、贵金属、有价证券等)还是不动产(房产、生产设备等),是物权(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等)还是债权(股权、收费权等),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立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产品品种繁多。因此,信托也被称为“金融百货”。
4.***领域的多元化
信托公司是目前较早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交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利用信托***领域的多元化进行组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风险,实现***人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