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不适格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被告不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在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裁定驳回***即可。但是对于原告诉错对象即“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类推适用关于原告不适格的规定”,习惯性地用“裁定驳回原告***。
《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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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比如被告与该诉讼案件无关、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的被告不明确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告不适格就是不符合法律所***的条件,一般针对于被告的身份或资格,以及还有权利和义务不符合规定,那么都是可以认定为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也是不会接受当事人请求,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