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一、关于领结婚证的规定
《民法典》
靠前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靠前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靠前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靠前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登记流程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领证规定最基本的原则是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才可结婚。若是双方没有达到年龄;有重婚情况;双方为直系、三代以内亲属关系均不能形成有效合法的婚姻关系。另外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拐卖人口的情况也是违法的。以上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和可以被撤销的婚姻。有需求可以联系的客服,按照程序到法院申请撤销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