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质保金:营改增之前我们通常按照工程结算款一次性给甲方把工程款票据一次性开过去了,然后在甲方的账面显示是欠我们这个欠款质保金5%、10%左右,营改增之后,我们要和甲方约定,付多少款我们就开多少票,而不能先开票再付款,这样也减轻我们的资金压力。
二、营改增后的建设方扣押总承包方质量保证金的税收风险及合同控制
(一)税收风险分析
建设方扣押总承包方质量保证金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给建设方开具增值税**而提前缴纳增值税,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二)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1、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的会计核算和**开具分析
在建筑总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单独的一项质量保证金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建造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时,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如何进行**开具?分析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时,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可以体现以下两种情况:
靠前种**开具情况: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第二种**开具情况: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等到发包方给建筑总承包方支付质押金、保证金时,再给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2、业主扣押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的合同签订技巧
从以上分析可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针对发包方从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问题,为了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建筑承包合同中有质量保证金开具**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注明:发包方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施工企业不开具**;当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开具11%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开具3%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发包方在给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预留质保金,而不是需要一次性支付后以欠款的形式存在,这增加了承包方的风险责任,也督促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