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庭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法庭开庭流程具体如下:
(一)开庭
1、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核对双方当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身份。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书记员等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2、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3、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1、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书记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2、审判长宣读判决。
3、审判长宣布闭庭。
二、法院收到***书后多久开庭?
1、收到***书后开庭时间,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受诉法院的排庭时间进行具体安排。但是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一审若是适用一般程序,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则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靠前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靠前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对于不满足法院立案条件的,***请求就有被驳回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
靠前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靠前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通常情形下法院开庭审理案情的流程是既定的,这些流程不仅是案件当事人需要遵守,审理案件的法官等也是需要遵守的。若是司法职员在适用错误程序的情形下审理案件,将极有可能导致审理的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