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一)、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银行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业务。
2、银行相关部门为客户**证券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3、银行相关部门在业务活动中需要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4、银行相关部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二)、建立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银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银行相关部门**的单笔资金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资金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时,应按时报告银行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于每周靠前个工作日汇总银行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银行相关部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报送理部门进行审查。
4、银行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银行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6、银行相关部门对于同时符合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应当分别报告。
7、银行相关部门上报的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可疑交易报告中还应包括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据。
8、银行应建立实用、便捷的大额资金交易、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实现交易监测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系统资源的整合,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
(三)、信息资料保管及员工培训
1、银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或会员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20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20年。
2、银行相关部门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3、银行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
(四)、反洗钱培训工作
1、银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系统内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五)、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1、银行稽核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反洗钱在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